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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从更高层次上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9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0月9日15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  

    [网友 社会外]虽然现在《就业促进法》一方面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又默许甚至可以说放任用人单位随意强制检测涉及求职者个人隐私的乙肝标志物,这样,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一旦暴露,用人单们完全可找出千万个非乙肝携带的其它理由把乙肝携带者拒之门外,如此,《就业促进法》中“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岂不就是一句空话?

    [张小建]我注意看了,网上提出的这方面的问题挺多,也说明这是广大网友,特别是我们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这些同志们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好在我的同事在上两次的网上访谈的过程中也就这个问题和卫生部的同志一块做了解答。他们解答的时候《就业促进法》还没有出台,正在讨论过程当中,我想网民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推动作用,就是在《就业促进法》中把这件事更加明确地表述出来了,因为大家觉得这是社会上最关心的、最实际的问题。我想在这里就《就业促进法》出台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做一个总的答复。

    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就业促进法》,我们今年五月和卫生部就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益问题专门出台了一个《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从明年1月1日始开始实施,实际上是从更高层次上对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进行保障。按照规定如果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按照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两倍向劳动者赔偿违约金,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我们这些同志的合法利益。

    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结合落实《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开展以下工作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益。一,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依法调处因为这方面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加大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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