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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从两方面加强监督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9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0月9日15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  

    [网友 德保县]三十五岁以下的才能就业吗?那35岁以上的人怎么办呢?关于这年龄段的人国家有什么政策规定吗?特别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张小建]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所有的劳动者有就业的要求,具备就业的条件而没有就业的都不应该受到年龄的限制,都可以就业,这是第一个要明确的总概念。用人单位只能以是否具备生产和经营所需要的技能为条件,不能说他具备这个技能,但是他岁数大了你就不要他,那是不行的。你只能以是否具备技能为条件,而不能以年龄为条件。对市场中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有歧视的行为我们将从两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指导,告诉他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选择自己合适的人选,而不要用性别和年龄作为一个条件。这样就会出现就业的不平等。

    二是如果这个问题发生得很严重,发生争执,那通过劳动仲裁以及法律手段来解决,我们也要在这方面加强监督。

    当然了,比如刚才最后讲到的农民工的问题,农村失地农民的问题,如果你有这个技能,但他限制你的年龄,你可以找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一下这个情况,说我具备这个技能但是他不招我就是因为年龄的问题。当然,我们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如果你没有那方面的技能,你就要参加培训使自己具备单位的用人条件。国际上曾经发生这样的案例,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具备你这个技能,你因为残疾,因为他的肤色,因为他的性别,甚至因为他的年龄而拒绝接收的话,那这个事情是可以上告到法庭的。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法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但是我们也要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以解决我们市场中出现的不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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