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15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与网民在线交流。
[主持人]有网友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不仅更加保护与尊重业主的物权,而且更加强调了业主行为的规范。有网友问:新条例在业主自我约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作为业主应该着重注意哪些方面?
[陈伟]实际上新的条例是把《物权法》作为上位法进行的调整,实际上在业主自我约束方面在2003年的条例中就有。实际上《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变化就是把物权法78条第二款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决定的。这个规定也是对业主自我约束的法律诉讼的救济手段。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在其他的关于业主内部自我规范机制这块,2003年的条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了。作为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一些不当行为主张他自己的权利。我觉得无论是新修订的条例还是物权法也都是有规定的。
[主持人]有网友留言:物权法已经于今年正式颁布实施,物权法中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与物业管理活动紧密相关。那么,物权法究竟对物业管理活动带来哪些主要影响?
[姜万荣]物权法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个上位法,它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推进条例的贯彻执行,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有法可依,使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而且物权法中的共有权利和义务奠定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和基础。并且条例对公有产权界定的更加明晰,这几方面就从根本上避免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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