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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条例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表决方面有三大变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0月30日15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与网民在线交流。

    [主持人]网友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规定非常关注。有网友问:新修订的条例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通过原则方面有何调整?主要出于何种考虑?

    [陈伟]和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最大的区别就是表决增加了一个标准,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来作用指标的,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这就是考虑到开发商有可能是一个业主,但是他占的面积比较大,所以影响表决的结果,而现在增加了表决的人数的规定,这是增加了一个标准。

    第二个大的变化就是关于表决的比例,原来根据旧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几个重大事项,比如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程》,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这些重大事项原来是要求特别多数的表决原则,也就是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认可才可以最终得出决议,现在为了使表决更具有可操作性降低了表决比例,变成了一个普通、多数表决规则,也就是按照现在的二分之一。一是增加了标准,二是改变了原来的表决比例。

    如果还有一个大的变化就是在旧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重大事项中没有关于业主重建、改建建筑物事项的规定,而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这一事项,业主在表决重建、改建建筑物的时候也作为一个重大事项按照双三分之二原则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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