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互动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2月28日15时,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黄河渔夫]去年年底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这与采购国货的政策是什么关系?这项政策是否与法律和国际规则相违背?

    [詹静涛]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这一纲要在明确了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同时,提出了若干政策和措施,其中就包括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作为落实纲要的配套政策,2007年财政部制定下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五个办法,都是它的配套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作为纲要的配套政策之一,是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出台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包括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大家知道法律用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除非特殊情况才能采购国外的产品。我们上边讲到的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建立购买外国产品的审核制度。因此,我们制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是充足的,是在本国货物认定办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对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贯彻和细化,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自主创新的一个重大进步,对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扶持本国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由于我国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利用国内法律保护本国企业从目前看并不违背国际规则和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实际上,这种做法也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长期、普遍采用的做法,现在他们对非GPA成员国人们在适用,GPA成员国之间不允许保护本国产品的,但是对没有加入GPA的成员国(比如中国)仍然实行这一政策。我们现在的做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过去普遍采用的作用,当然,如果我们加入GPA以后相关的政策可能会做一定的调整。           

    点击进入本次访谈>>>>>>>>>>>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