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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规定的救济渠道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2月28日15时,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天外飞仙911]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投诉案件比较多,有些投诉还是针对财政部门的,请问您是怎么看待投诉、败诉问题的?

    [詹静涛]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供应商投诉逐渐增多,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了投诉处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投诉处理机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投诉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而规定的救济渠道,它的主要作用有两个:

    一是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一旦发现自己在采购活动中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才具,以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发挥供应商监督的作用,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投诉发现采购活动中的问题,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途径之一。投诉首先是供应商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客观上也起到监督的作用。因此,供应商投诉到财政部门我们也要正确理解,他并不是告财政部门的“状”,而是要求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持公正,加强监督管理,这是一个很好的机制。

    另外关于财政部门败诉的问题,这也是一个新的问题,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领导都非常感慨,说“过去几十年很少有人告财政部门的状,但是现在告状的多了起来”,主要指的就是政府采购的败诉问题。法律规定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果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没有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还是向财政部门申请,行政诉讼就向法院申请,由于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无论如何都会触及一方供应商的利益,因此,供应商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诉讼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一般每次投标只有一个供应商中标,没有中标的供应商认为有不公的地方必然要投诉。所以我们要把这看成一种正常现象。

    财政部门在供应商投诉过程中因处理决定而败诉我们总结一下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财政部门自身的问题,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来处理,或者业务能力有限,处理结果不当等情况。比如要求30天要送达答复,而有时候找不到投诉人了或者在途、证据不足的话他就认为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投诉人就会进行投诉。另一种是法律、制度、体制和市场环境导致的。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后一种情况导致财政部门败诉的案件比较多,这就说明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建设任务还是很繁重的,就是老百姓俗话所说的几个法律打架、交叉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来解决。   

    [网友]财政部门如果败诉会怎样?如果我们的单位遇到采购物品质量比较差、售后服务不好,除了投诉之外还有什么方法吗?

    [詹静涛]财政败诉现在讲究依法行政,财政败诉也就意味着:一是本身工作做得不够完善以后要继续进行改进;另一方面就是因为法律上有些交叉、打架的地方,我们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继续履行做好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不能因为我们被投诉了然后还败诉了就放弃了监督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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