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两部法律都是关于劳动就业的重要法律,其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就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认真贯彻实施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扩大就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就业促进法》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将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法制化。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要建立起促进就业的机制:一是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资金安排使用提出要求。三是形成国家促进就业的综合政策支持。确立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政策;实行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二,确立了公平就业的基本原则。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三,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作用。人力资源市场是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概括。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同时,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禁止从事的行为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这将进一步促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建立一系列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三是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同时,规定了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主要措施以及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实施就业扶持等内容。
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要认真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完善与积极就业政策相衔接的办法,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如通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给予定额税收减免、发放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一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之法,是一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之法。《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针对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就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劳动关系内容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的缺失,从四个方面规定完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限定了试用期期限;限定了试用期工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诚信守法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第三,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
第四,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开展专门培训、专题研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在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
二是要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是要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去年提出三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此作为具体目标,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