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部分中心城市房价和房屋租金水平高、增长速度快,中等收入家庭无力进入市场,特别是占城镇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参加工作职工,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条件。大量新职工、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聚集,造成城郊集体土地房屋私搭乱建和“小产权房”等一系列影响社会安定、土地合理利用等问题。在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好住房问题,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战略的基本要求,是健全住房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内需、调整消费结构的重要举措。根据部分城市的实践,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同等发展阶段的做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住房市场化方向,主要采取市场的方法加以解决,政府给予适当的帮助。同时,要考虑我国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发育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区大胆创新。当前,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结构调整工作力度,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坚决落实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坚决落实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规定。
二要增加限价商品房供应规模,加强限价商品房管理。限价商品房以解决自住住房为宗旨,由政府限定住房销售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套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在房价较高、上涨较快的城市,加大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规模,既可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自住需要,也具有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要结合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落实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规模和区位布局。同时,要抓紧完善限价商品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出让、供应对象、价格确定原则、销售监管、质量控制等各环节的政策,加强售后上市交易管理。
三要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经济租赁房。经济租赁房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限定户型面积,在规划、土地和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实行成本租金,面向无力进入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包括新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同时,经济租赁房也可以向符合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政府给予租赁补贴,解决当前廉租住房房源不足问题。由于经济租赁房依靠多年的租金收入逐步回收投资成本,需要较长期限的低利率融资支持。应当借鉴国外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住房融资的做法,加快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
四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倾斜。从我国实践和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经验看,住房公积金长期储蓄对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住房公积金低利率贷款可以有效减轻职工购房负担。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制度惠及面,使这项制度逐步覆盖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努力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控机制,研究建立全国性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体系,建立政策性住房贷款担保制度。在此基础上,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家庭给予贷款支持。同时,简化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手续。
五要多渠道改善特殊群体的居住条件。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使困难住户住房问题妥善解决,小区环境、设施明显改善。要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质量为宗旨,通过政府投入和业主适当负担的方式,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和环境整治。要按照城市统筹规划、政府政策支持、用工单位负责的原则,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城中村”改造中,要按照集约用地、符合规划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