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方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完善惩处信用卡犯罪和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犯罪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妨害公司和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常委会还通过了3个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明确了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这些修正和解释,对于准确理解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涉及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特别是如何解决“申诉难”、“执法难”等问题,是近年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在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形成的,着重从细化再审事由、完善再审程序、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完善法律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
二、五年立法工作的特点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加强立法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总结五年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需要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法律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执行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强调,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辨别力,特别是在制定涉及基本制度、政治体制、重大方针政策的法律时,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在事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立法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2.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面临着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这就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常委会强调,立法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来开展立法工作,适应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中国国情,既注重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又注重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既注重消除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又注重解决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认真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有益做法,在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修订)、证券法(修订)、对外贸易法(修订)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密切的立法中较好地处理了一些重大问题。
3.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了对公民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些修改对于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常委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义务教育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三次修正)、企业破产法、农业税条例(废止)等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4.坚持统筹兼顾,正确认识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深层次矛盾和不同利益诉求在立法中越来越多地反映出来,通过立法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常委会高度重视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立法中区别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妥善处理权力关系、权利关系。
━━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既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注意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反洗钱法在确立反洗钱机制、规定监管职权的同时,还注意防止公共权力不适当地干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
━━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体现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证券法(修订)等金融法律,在赋予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的同时,又在监管的范围、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有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定和制约。
━━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利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同社会群体、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立法必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在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三条原则:一是着眼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是统筹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同时,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