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进一步细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7-29 11:12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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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29日10时,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主持人]一位网友提问:《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我想知道具体哪些领导干部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张通]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的要求,以及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发展情况,我们制定的《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审计机关根据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可以对村和社区等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责任编辑: 胡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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