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阳光执法” 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及监管执法情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2-09 11:14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通知》从哪些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怎样落实,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能否有效规避?环境保护大检查是否有时间表?公众如何表达权利,参与监督环境执法?2014年12月9日10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孙振世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网友 爱我中华]当前环境保护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在一些地区还是存在的,《通知》有哪些新要求能够破解这些问题?规范和约束环境执法行为?

[曹立平]广大基层执法监管队伍非常辛苦,也非常努力。可是确实也存在一些个别的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的个别现象,老百姓反映强烈,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的重要方面。国务院《通知》对这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阳光执法”。具体措施来说有这样几方面:

一是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事权,省里干什么,市里干什么。省级在负责督查市县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主要负责巡查和稽查,协调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协调处理重大环境事件,每年要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市、县两级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根据辖区环境监管工作任务、环境监管力量等,将本行政区域划分成若干监管单元,逐一明确责任人、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明确农村乡镇和城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比如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

二是积极推进“阳光执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管执法情况和群众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等信息。甚至提出来,可以邀请公众参与环境监管执法,推动执法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全面开展执法稽查。省里每年要对30%的地市和5%以上的县开展稽查,这个稽查是上级环境监管部门对下级环境监管部门的具体督办措施,主要就是强化责任追究。对相关监察机关、对监管不到位的地方,特别是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一些情形要加强责任追究,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向思敏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