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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汇出外汇的手续

  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2、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3、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4、 "三资"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分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的款项。如在中国境内出售,其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应付款项后可以汇出。

  5、 "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明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汇出金额超过50%的比例时,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6、 "三资" 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上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7、 依法停办的"三资"企业清理结束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应办理下列手续:

  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2、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帐户:

  (1) 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

  (2) 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 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 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帐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融、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 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 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 企业对境外帐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 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帐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5、 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者,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6、 企业境外帐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帐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帐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帐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 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并作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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