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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2日   来源: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l
、本人身份证;
    2
、本人特区通行证;
    3
、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4
、学习成绩单;
    5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就读证明;
    6
、所就读特区学校学生身份证件;
    7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8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二、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领递交以下材料:
    1
、台胞证或其它相关身份证件复印件;
    2
、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3
、学习成绩单;
    4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三、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台湾地区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一般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并经翻译(约四个工作日)后十个工作日内领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推荐的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或其它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