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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祖国大陆从事营业性演出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2日   来源: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

  办理机构:

  文化部

  注:广东、福建、海南省邀约港、澳、台演艺人员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商演活动的审批与管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厅字[1993]30号)的规定执行。

  申办程序:

  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除中央部门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设一个具有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

  申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中央部门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直接报文化部审批;地方所属演出经纪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

  申办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演出经营许可证》或其影印件;

  (四)港、澳、台演艺人员经纪人的资格认定书;

  (五)港、澳、台演艺人员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意向书。演出意向书应包括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费用预算、票价、收入分成及有关纳税条款等。

  (六)主要参演人员名单;

  (七)演出节目单,其中未公开出版的曲目应提供中文歌词;

  (八)拟公开发布的广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