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地海关在审定享受零关税产品的完税价格时,是按照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其基本原则与《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一致。没有特别的限制。
享受零关税待遇的产品仍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仍然在进口环节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