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个角落向用户提供经常的、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规定:“(第一款)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第二款)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第四款)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