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规范全省参保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今后,原来跨统筹地区不能进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省内各统筹地区实现无障碍转移。
根据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是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二是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对于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在转入地退休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办理。企业成建制转移和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军队或重新转回地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据了解,江苏省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由于江苏省建有省级调剂金制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原来在省内流动不转移,由调剂金进行调节,新办法改变了这种做法,为省内各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自由接续,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扫除障碍。 (记者 黄红芳 杨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