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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详释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8日   来源:新华日报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经江苏省委、省政府批准,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苏省人事厅负责人详细阐述了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有关政策。

    全员聘用制全省有序稳步推进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截至上月底,江苏省32221个事业单位有80%推行了人员聘用制,124万多名职工中有99万多人签订了聘用合同。盐城、南通两市已经全部实行了人员聘用制,常州、无锡、镇江90%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省直事业单位中,科技、卫生系统所有单位都已经推行。

    2007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将全部实行聘用制管理。明年江苏省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工作重点是首先在省级机关和进展慢的市县全面推开,同时,对已经实行这项政策但不很完善的单位进行规范。

    全员聘用将带来三大突破

    实施人员聘用制后,江苏省事业单位的用人将在三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是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化。人员招聘到岗,双方签订合同,聘期到后,单位和员工可以续约,也可以解约,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办。第二个突破是从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实行聘用制之后,将彻底打破以往干部和工人的员工身份划分,以岗位来划分人员。第三个突破是由单位用人变为社会用人。事业单位员工逐步实行人事代理,档案由社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保管。

    聘用制,不是说单位可以随意用人

    实施聘用制,单位获得了更多的用人权,但绝不是说单位可以随意用人。

    招聘用人,必须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方案还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业单位聘用员工可以设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炒鱿鱼”得上规矩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该办法规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现役军人的配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 6级伤残的。

    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记者 陈炳山 吕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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