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已经河南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近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草案)》对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食品质量的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经营者义务包括进货把关义务,销售保质义务,规范标识义务和问题召回义务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包括抽查权、公布权、责令召回权、处罚权等。对食品经营者不查验索票的;不加贴QS标志、或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产地、保质期等的;不建立进销货台账的;销售食品属“三无”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产品拒不追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杨凌 董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