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政策的优惠扶持力度再度加大。1月9日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明确提出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以此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今后几年,山东省将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就业和境外就业,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力争至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06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相比2005年11月国家出台的新一轮就业政策,山东省此次制定的相关政策,优惠力度明显加大。在扶持对象方面,山东省从国有企业和国企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一步放宽到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再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政策上,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从国家规定的2万元扩大至3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山东省首次明确用于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两项补贴标准,要求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其6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当地规定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在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山东省要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长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通知提出,对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并缴纳社保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到上述企业中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在辅业改制后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记者 李强 通讯员 赵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