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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1日   来源:江西日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日前就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江西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望从源头上得到治理和预防。

    保障金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工资保障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和建设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且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江西省规定,凡在该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企业,均须遵守工资保障金制度。工资保障金按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中标后15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按照规定,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的建筑企业应在15日内,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的保障金专用账户。工资保障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交纳,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则按1%缴纳。

    发生欠薪即从保障金中划钱

    今后,若出现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等情况,可从其存入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设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也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3个工作日敲定

    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出现欠薪或拖欠工程款等情况的,可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从建筑企业或建设单位的工资保障金中预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主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划支决定。(记者 胡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