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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需要哪些手续?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7日   来源:国务院侨办网站

    答:需要以下手续: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书等);

    2、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证明及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含养子女)、无生育能力、无传染性疾病及几何健康检查的医院证明;

    4、收养人的职业、居住地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5、符合居住国(地区)有关领养中国内地小孩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人居住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领养的证明,或居住国(地区)现行领养法律等]。

    上述五项文书需由收养人向其居住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港澳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其所提供的有关文书需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予以证明。

    在上述文件办妥后,收养人持应具备的公证文书会同被收养人或成年的送养人,向被收养人居住地的公证机关申请(收养人如因事不能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经当地公证机关审查,认为收养人符合有关收养子女的条件和规定,则由公证机关发给收养子女证书,收养关系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