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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可先开户后获批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3日   来源:广州日报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25日起,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可以在取得保监会批复前,先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根据此则《通知》,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办理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可以在取得保监会批复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外汇管理部、分支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不过,《通知》同时规定,外汇资本金账户使用范围为外方股东投入外汇资本金用于验资,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文件之前,不得将账户内资金结汇及用于支付。

    而资本金账户使用期限为自批准开户之日起6个月。如在资本金账户到期时,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未取得商务部门关于设立、资本变更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批准文件,则应立即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并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汇出外方股东所投入的资本金。(记者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