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日联合下文,提高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从原来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3%上调至0.75%,其中一类行业为较小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从0.2%调整为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从0.5%上调为0.8%,三类为较大风险行业,费率从0.7%上调为1.2%。
通知规定,《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后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及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其缴费基准费率按照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首次核定该单位基准缴费费率后,每两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以及工伤发生等情况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分类标准,确定其今后两年的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浮动后的费率最高不高于2%,最低不低于0.5%;费率再次浮动时在原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上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率高且费用使用比例超过15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超过市政府下达的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或者工伤保险费使用比例达100%~150% 含100% 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未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工伤保险费使用比例在80%~100% 含80% 的,费率不浮动;工伤保险费使用比例在50%~80%(含5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工伤保险费使用比例在50%以下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据介绍,新的费率标准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尽管此次调整幅度较大,但还处于起步阶段,今后将定期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平均缴费率原则控制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