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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企业实施经营许可管理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3日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日前颁布,决定于3月起正式实施。依照《办法》,从事城市供热的生产经营单位,今后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凡在省内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注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其中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