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从今年开始,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的超过规定标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和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将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据介绍,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仍免征营业税,但上述收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则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对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一律全额按3%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学校、幼儿园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另据了解,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取得的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向所属市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每年的1月10日前办理上年度下半年的免税手续,每年的7月10前办理当年上半年的免税手续。
另外,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收入时,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收取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收入时,应使用地税发票。幼儿园、托儿所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应使用地税发票。详细情况相关纳税人可向所在市县地税部门了解。(记者 陈岚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