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西省全省在困难企业的残疾军人近7000名,主要都是在生活和医疗方面有困难,为此,江西省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在职改在乡。对于凡改制、破产和困难企业中的残疾军人,不论其是否下岗、就业,只要生活存在困难,均可办理改领残疾抚恤金手续。对所有企事业单位不能全额领取工资和离退休金的残疾军人,一律改领残疾抚恤金。目前,所有残疾军人均按照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全部从去年10月1日起领取残疾抚恤金。平均每个在企业的残疾军人每年增加了3000多元。
二、纳入在乡医疗保障体系。为了切实解决困难企业残疾军人的医疗问题,各地认真贯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将凡未进入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全部纳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三个层面”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精神,即从2006年元月1日起,享受医疗减免、定额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一是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和换药手续费,减半收大小便、胸片、血化验、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和换药费。二是每年发给260-450元不等的医疗补助费。三是对患大病,医疗费开支大的,给予报销医药费30%-40%的大病救助。
三、落实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政策。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主要是: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医疗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
四、提高补助标准。从2006年元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全省现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9571人,年提标经费所需720万元由县级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