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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研究确定惠及百万群众的重大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1日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4月20日上午主持召开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即将出台的这三项政策措施将惠及新疆自治区数百万各族群众。

    会议还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今年3月27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

    据统计,新疆自治区约有100多万农民工、80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50多万低保人员和因工伤残人员,他们的就业、生活和医疗保障关系到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会议讨论通过的《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需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必建立个人账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降低了最低缴费年限(由原男性30年,女25年改为男25年,女20年)调整了缴费方式,缴费方式更为灵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突出了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照顾政策(参保后不设等待期限,可直接享受基本医保等待遇)。

    在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持续关注下,新疆自治区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障难问题即将破解。会议原则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今后凡进城务工人员与当地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单位每月7元,个人每月3元,缴费标准应控制在每人每月10元,全部保险费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参加保险的农民工因病住院,可根据参保缴费时间的长短分别享受3000元、5000元、7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补贴。对于不给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劳动监察部门有权检查监督,督促其执行。

    会议认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行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时调整,对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会议同意,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拟增30元-100元/月,月工资标准介于340元-56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拟增130元-200元/月,月工资标准介于440元-670元/月。同时,建议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最低保证数、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城镇低保和工伤残补贴标准等相应地进行调整。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切实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记执政为民宗旨,推进依法行政,高度重视解决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尤其要做好就业、社保、医疗、安全生产等工作,为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记者 郭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