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月20日出台《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合格的企业可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天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据了解,该办法审批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截止。
根据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凡本市辖区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再就业政策。
天津市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认定,由天津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经认定合格的,向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简称《认定证明》)。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查核实,分别由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局(集团总公司)负责。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企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属企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局(集团总公司)负责本系统企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办法要求,申请享受再就业政策的企业应按月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如实准确报送人员安置、人员增减、劳动工资、经营、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企业认定合格后,因企业经营需要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人员增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