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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12条政策措施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7日   来源:重庆市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和移民就业,繁荣库区经济,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重庆市工商局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库区产业发展和移民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从8月1日起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鼓励投资者以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财产形式在库区投资设立各类企业,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对库区区(市)县政府投资设立的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可全部以土地使用权、净资产、股权出资。库区内企业因改制、合并、分立而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凡在库区内新设立的企业,均可以直接冠以“重庆”市名,不受注册资本大小的限制;在经营范围的核定上,可根据申请人意愿,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核定。经库区区(市)县政府批准,可放开库区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

    三、在库区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不含涉及公共安全和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工商部门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核准变更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

    四、鼓励库区优势企业实施集团战略,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低至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降低至3个,对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的数量不作限制。

    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库区内年检免审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经营范围不涉及高危行业的内资公司,上一年度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公司,在工商年检中可以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六、在万州、涪陵、黔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远程登记工作站。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库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授权工作站核准。

    落户库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不提交资信证明、合营合同、合作合同。库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暂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允许自然人作为库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七、库区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库区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在库区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经营的,可以免于工商登记,经营者申请进行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八、对移民在市内新开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桑拿、按摩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销售等行业外,免收登记费,从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九、库区迁建企业,以及企业招用移民达到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免收3年年检费、变更登记费。

    十、支持库区按规范化标准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重庆市商委和市工商局验收合格的,减半收取市场内经营户市场管理费。支持库区企业申办地方特色产品展销会,免收商品展销会登记费。

    十一、扶持库区特色经济发展,支持库区实施商标战略,大力发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培育一批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形成库区知名“品牌”群。

    十二、支持库区发展创意产业,招商引资,拓展市场;免费培训农村经纪人,重点扶持库区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中介组织;积极支持库区发展订单农业,推进和加快库区农业产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