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山西省推行“平安计划”的重要内容,为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山西省近日出台了《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这是山西省在今年4月份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之后的第二个办法。这一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张永东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了新的规定,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参保面积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省里提出的口号是:一个都不能少。
二是采用“实名制”。
三是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参保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担负任何费用。
四是工伤认定方式更为灵活、多样、方便。参保的农民工应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外省注册单位,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和鉴定。工伤认定申请管辖的部门可以是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以是省劳动保障部门。
五是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结算领取,最大限度使农民工利益不受损。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可以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