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江西省广大优抚对象及时享受到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切实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2006年7月3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有关优抚对象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提标。提标后:江西省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80元;残疾抚恤标准平均增幅达3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增幅达18%。
同时,自2006年7月1日起,江西省对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也按每人每月40-6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了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