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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9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因付不起几百、数千元的鉴定费,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或在诉讼中处于举证艰难的不利地位,类似现象将在四川省得到改观。四川省司法厅7月底下发的《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明确:司法鉴定援助是国家和政府行为,实施援助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援助的费用将列入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即由政府“买单”。

    此举意味着四川省已将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正式纳入法律援助范畴,填补了现有法律援助制度遗漏,在全国属首创。

    司法鉴定是重要的诉讼证据收集手段,其结论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此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直要求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鉴定费,仅2005年四川省鉴定援助案件即达490件。但相关制度规范的缺乏,以及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等因素,影响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从现在起,经济困难的公民在请求刑事辩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9种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援助。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将及时指派鉴定机构轮流办理。受援人败诉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核定和承担鉴定费用;胜诉的,一般按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50%左右补交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