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努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实施意见指出,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在抓好落实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民工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还存在着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相当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
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具体缴费比例及划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输入地政府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
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随着河北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全省积极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记者 蔡计锁 通讯员 靳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