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复杂程度和鉴定成本不断加大,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为促进贵州省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贵州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0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一、劳动能力鉴定(含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收费由省和市、州、地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收取。
(一)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1、因工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终结鉴定450元/人次;2、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劳动能力鉴定220元/人次;3、因工或患职业病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的确认250元/人次。
(二)市、州、地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1、因工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含委托鉴定、一年后复查鉴定)320元/人次;2、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劳动能力鉴定180元/人次;3、因工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的确认200元/人次。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费、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专家鉴定费、鉴定场租费、接送专家交通费、鉴定会议及会务费、印刷各种鉴定报表、卡片、伤残证书以及有关资料的费用等。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因工或患职业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鉴定费由所在单位支付;(二)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三)一年后复查、终结鉴定、医疗期延长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或对市(州、地)医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不服而申请再次确认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其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凡过去涉及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