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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幅放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的限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江国成)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5日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这部法规较大幅度地放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的门槛,以鼓励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表示,新的法规是在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的,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的精神,稳步推进QFII试点工作。

    新法规在向长线投资资金适度倾斜的同时,完善了投资监管方面的详细规定。新法规分7章,37条,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

    新法规对QFII资格标准作了适度调整: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

    新法规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新规定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将QFII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完善了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细化了对股票投资比例的限制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我国4年前开始实施上述暂行法规,首次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股票。

    中国证监会认为,新规定的出台为QFII投资A股市场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对QFII投资和资金汇出入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和稳妥开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