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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台规范完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4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近日,民政部出台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是救助管理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依据。

    按照以前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城市应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增加了“地级以上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救助服务点”的规定,还明确指出,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醒目位置,引导标志应当醒目、容易识别,设置在交通要道、繁华地段。

    新出台的两个规范都增加了“术语”部分,进行了详细界定,如将“求助人员”和“受助人员”区分开来,明确前者是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后者是指经过救助管理机构甄别,确定其符合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的人员和被直接救助的人员。

    按照《规范》,救助站必须设立观察区,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提供特别照顾和护理。

    《规范》对受助人员的衣食住行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救助站必须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宿舍应达单人单床标准,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管理。受助人员的居室及活动区域要定期消毒。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要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文体娱乐活动。此外,救助站应配备轮椅、担架、老花镜、拐杖、儿童坐椅等辅助器具,还应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对于流浪未成年人,《规范》还增加了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方面的内容。规定救助部门应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存在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了解其家庭情况、流浪经历、确定救助、保护、教育工作方案。应根据其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别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对于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帮助提供就业信息。

    另外,未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城市,应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要设置未成年人活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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