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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税局四项政策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5日   来源:天津日报

    ●技术开发费税前适量抵扣 

    ●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东疆保税港区内企业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月14日,记者从天津市委金融(综合经济)工委获悉,天津市国税系统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发挥税收政策优势,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速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推进东疆保税港区建设、促进滨海新区成为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等方面,推出并落实4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这4项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外,还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调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二是对滨海新区内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优惠,加速了企业资金回收,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三是对东疆保税港区比照执行上海洋山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主要对国外货物入港保税;国内货物入港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推动了天津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国家物流产业发展;四是对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截至目前,已经有68家坐落在滨海新区的企业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涉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环境保护、现代农业、海洋工程、传统改造等行业。这些优惠政策在吸引新资本投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项目上,发挥了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促进滨海新区成为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记者 柳悦 通讯员 刘津伟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