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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用人单位须以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合肥1月1日电(记者卢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欠薪超期限的用人单位,最高将加付1倍的赔偿金。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按照此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这三种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安徽省还规定,对在安徽省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