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张某因故发生争斗,双方都受了轻微伤。派出所在调解过程中,说打架是由我引起的,让我自己承担药费,同时赔偿张某300元药费,并让我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我认为派出所偏袒张某,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不愿签字。请问,我可否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王志平)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在受案范围内;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依法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依法”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不服派出所的调解,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但不得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冯军强 杨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