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邻居小李今年15岁,上初中三年级。今年寒假期间,为了挣点零花钱,小李到他父母的熟人王某经营的小卖部帮忙。
王某答应每天付给小李报酬15元,并按照小李实际帮忙的天数统一结算报酬。寒假结束时,小李总共给王某帮忙30天,应获得报酬450元。
当小李向王某提出给付报酬要求时,王某却说,小李才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并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报酬。
请问,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王某是否应该支付小李报酬?(华英峰)
答:可以明确的是,小李有权获得这些报酬。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接受报酬不以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在本案中,尽管小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他利用假期进行短期帮工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因此,小李短期帮工之后取得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王某应支付小李合理报酬。(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