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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燃气供热企业须持证经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9日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建设厅、工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所有燃气供热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须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燃气供热《经营许可证》。

    按照要求,凡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热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热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燃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燃气、供热经营市场监管,严格审批,把燃气供热企业工商年检作为“过滤网”,禁止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燃气供热经营企业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