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始实行,企业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
据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分为四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广西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广西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广西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规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暂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以在广西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今后,未取得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同时,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符合原资质条件或有不良经营行为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