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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合法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7日   来源:工人日报

    问:不久前,我在一家集体企业找到一份开货车的工作。上班之前,企业告诉我,要先对我进行岗位培训后,我才能到岗开始工作。

    培训期间,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要求我交纳一笔3000元的押金。并告诉我说,这笔押金是为了防范员工违反该企业的规定交的,该企业的所有员工都要交纳。而且,这笔钱将视我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归还以及还多少。

    一开始,我不同意交这笔钱,但是企业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告诉我,如果不交钱,就不能跟我签劳动合同。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企业交了3000元的押金,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请问,这家企业的做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小王)

    答:你所在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求》的复函中规定,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的企业不应该收取所谓的“押金”。你可以向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这一违法行为。(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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