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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0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出台一系列举措,促进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优化,解决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等问题,有效保护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该意见,福建在全国率先提出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城市、县镇、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比1∶13.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小学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至200人的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至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新的编制标准执行后,前3年全省先核增6500个编制,优先用于补充农村小学紧缺学科教师,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福建省还将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各级财政对到农村校服务的大学毕业生可实行代偿学费制度。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福建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5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逐年退还学费,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此外,福建省还要求,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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