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完善活猪进厂、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出厂等台帐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猪肉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落实猪肉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是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流程监管,严格执行宰前停食静养不得少于12小时静养制度,并认真做好相应记录。
三是督促指导屠宰企业配齐显微镜、制片染色器具等检验设备,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防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
四是实行生猪驻厂监管员制度,加强屠宰厂(场)监督管理。
五是会同公安、卫生、农业、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各种不法行为。
六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简报等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