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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6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2月24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召开了“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六个一’相关措施新闻发布会”,按照“六个一”措施的宣传计划,并就“六个一”中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一统”的内容,向媒体进行详细介绍。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

    2007年底,北京市率先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和“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简称“老年保障”),填补了北京市养老保障制度的空白,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和欢迎。截至2008年底,农民参保率由上年底的37%提高到84%,参加新农保的农民累计达到110万人,当年新增63万人。全市享受老年保障的人员达到56.3万人。

    北京市已形成了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老年保障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覆盖人群1022万人。但还有两部分人群没有被制度覆盖,一是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约10万人;二是超过劳动年龄的城乡女性居民(城镇51至59岁、农村56至59岁),约10万人,其中城镇3万人,农村7万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在新农保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已参加新农保110多万人和上述两部分人员中,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的人员纳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完善老年保障制度,将女56-59岁的人员一次性纳入老年保障制度。今后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通过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养老待遇,老年保障制度不再扩大享受人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以人为本,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北京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养老的基本制度,将为北京市城乡居民今后的养老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从而使北京市养老保障制度在全国率先形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和老年保障制度的新格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现五统一

    统一的保险制度。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既打破了二元障碍,实现了体制创新,又解决了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的参保问题。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统一的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城乡居民可在下线和上线之间选择,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统一的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

    统一的衔接办法。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统一的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纳入财政专户并进行核算管理,同时确保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将无社会养老保障的56-59岁城乡女性人员一次性纳入老年保障制度

    2008年12月31日前,女已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由于经办机构还要进行具体操作的一些准备,符合享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从2009年2月16日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待遇从2009年1月补发。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从2009年1月1日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不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和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目前,市劳动保障部门正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新制度的实施细则,同时在对应用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从4月份开始收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每年1至3月份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每年的4月份缴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补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持身份证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区县经办机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扣款。参保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询缴费情况。

    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

    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北京市户籍的人员),不受15年缴费年限的限制,只需按年缴纳保险费,达到领取年龄,就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申请。对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从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