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6日从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山西省发出通知,2009年将继续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通知规定,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按月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从200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还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记者 齐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