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从江西省交警总队获悉,江西省出台《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面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据悉,江西省已设立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机动车肇事逃逸事故的受害人,救助基金将垫付抢救费。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江西省将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告知医疗机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和抢救费用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支)付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并送达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或是划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
江西省救助基金的来源为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财政国库部门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原则。(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