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012-11-09 14:24 来源: 国家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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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办理条件】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办理程序】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条件的,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报送材料目录】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表格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

【联系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管理相应机构

【办理地点情况】

【办理结果公开】

通过当地气象网站或政务办公大厅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方式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决定)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

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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